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佛版〔2021〕6号 佛山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和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7_16 18:02    来源: 佛山市版权局  

QQ截图20210716175018.png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和优秀版权作品

认定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版权保护和运用,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和优秀版权作品在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激发作者等著作权人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

  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是指体现自主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第三条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和优秀版权作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对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和优秀版权作品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  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量累计不低于100件,近三年年均增长不低于10%;

  (二)主要经营范围为版权相关产业,或主营业务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能积极开展版权的产业化运营,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三)建立版权管理规章制度,有确定的版权管理机构,配备具备版权法律知识的专兼职版权管理人员;

  (四)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培训机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单位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实现软件正版化,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六)申报主体为法人的,须注册时间满2年,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非法人组织的,在推动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方面成果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  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完整的版权相关发展规划,有从事版权管理相关人员,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较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60%以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三)具有较好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园区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建立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创造和运用作品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第七条  申报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户籍或注册地在佛山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果是合作作品,合作作者须至少有一个是户籍或注册地在佛山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申请人对所申报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已进行著作权登记,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三)作品体现自主创新精神,创作方式和内容形式富有创新性;

  (四)作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思想内容积极向上,传播范围广,社会认知度高;

  (五)作品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 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版权工作情况,主要总结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成绩,包括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创造和运用情况、产生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和特色等;

  (三)获奖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和采购正版软件的合同或授权书等佐证材料;

  (四)版权授权合同、版权许可合同、产品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表明版权状况和经营业绩的佐证材料;

  (五)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佐证材料。

  第 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版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园区运营、版权服务、制度建立等;

  (三)进驻园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单及其作品登记数量明细;

  (四)园区为进驻园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及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等佐证材料;

  (五)进驻园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获奖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佐证材料;

  (六)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申报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人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申报;

  (二)初审,各区版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提出初审意见;

  (三)认定,市版权局采取书面和现场考察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认定名单;

  (四)公示结果,市版权局对拟认定的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名单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五)核发资助,市版权局根据公示情况,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单位为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核发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三)《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是户籍或注册地在佛山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佐证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作品体现自主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  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申报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人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申报;

  (二)初审,各区版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提出初审意见;

  (三)组织评审,市版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结合评审意见对申报作品进行综合认定,确定拟获得认定资助的作品名单;

  (四)公示结果,市版权局对拟认定的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名单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五)核发资助,市版权局根据公示情况,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品为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核发扶持资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市版权局每年组织一次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和优秀版权作品的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数量不多于10家,认定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不多于10件。

  第十四  被认定为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的,优先推荐参评广东省和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

  被认定为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的,优先推荐参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和“中国版权金奖”,支持其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纳入佛山市版权重点保护名录。

  第十  被认定为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被认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再一次性资助30万元。 

  被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再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广东省和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扶持资金在下一个政府财政年度予以下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可申报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但不再给予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2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的,按照以下作品类别进行资助:

  (一)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每件资助2万元;

  (二)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每件资助4万元;

  (三)计算机软件,每件资助6万元;

  (四)视听作品、建筑作品,每件资助8万元。

  被认定为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的,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七条 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作品,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  佛山市版权局对市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已经依法注销的,市版权局撤回其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称号;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依法变更名称的,市版权局及时进行备案;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出现整合、并购等情形,市版权局视单位和园区版权创造运用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保留或变更其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称号。

  第十九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版权局撤销其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称号,予以摘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示范单位、园区有关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不服从市、区版权局依法管理的;

  (四)示范单位、园区出现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称号的,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版权局将撤销授奖、追回证书和扶持资金,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或者其他侵犯版权行为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以不良方式影响专家认定人员公正认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2.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申报表

  3.佛山市优秀版权产品认定申请表

  4.名词解析



文档附件附件1 佛山市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docx
文档附件附件2 佛山市版权示范园区申报表.docx
文档附件附件3 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认定申请表.docx
文档附件附件4 名词解析.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