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隐性就业显性化与对策

佛山市劳动学会

   隐性就业问题,是近几年来伴随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职工下岗分流而出现的一种正常的、体制外的就业现象。所谓隐性就业,一般是指企业下岗职工没有与原企业终止劳动法律关系,既不告诉企业,又欺瞒企业而自找就业门路,参加社会劳动获得收入的状态。从当前情况看,下岗职工隐性就业存在于各种性质的单位,表现为多种就业形式:一是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己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四是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职业,经常变换单位或职业,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临时性的经营活动。前三种情况可以界定为稳定就业人员,后一种情况可以称为临时就业人员。隐性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市场就业机制尚不规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尽早尽快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解决好企业下岗职工的隐性就业,清理其双重劳动关系,使之就业显性化、公开化,并使其步入正常的就业渠道,是我们极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
   一、隐性就业的利弊关系问题
   隐性就业现象纷繁复杂,形式各异,隐性就业问题,从短期来看,对于劳动者、企业、政府都有一定的好处。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下岗职工不用组织安排,自己找就业门路,从事稳定的或临时性的工作,不但能够获得收入,减轻家庭经济生活负担,而且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对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都有好处,企业可以集中精力抓好体制改革,研究发展生产经营、增加经济效益的大事,可以暂时减轻对下岗职工工作安排和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压力。再一方面,政府不会被下岗职工的各种问题所干扰,能够轻装从政,集中精力抓好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大事。但是,从长远来看,隐性就业可以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
   首先,隐性就业的存在,对企业减员增效极之不利。这是因为,企业下岗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所在的工作单位只负担其基本工资,而原企业则要无偿支付剩余的其他人工成本,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这样,原企业的负担不仅无法减轻,还使企业不能彻底分流,下岗职工仍然长期滞留在企业,虽然有的下岗职工提出不拿生活补助费,自己负担缴交社会保险费,与企业只是保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其遇到没有工作时就要找企业,患了大病时又要找企业,到达退休年龄办退休手续时还是要找企业。这样,企业减员增效仍然实现不了。
   其次,劳动关系混乱,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害。企业下岗职工,一方面与原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又与新工作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用人单位使用下岗职工,不同工同酬,不给其投保,工资收入只给同企业同工种的职工工资的一半。这样,下岗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也往往因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对下岗职工的权益总是互相扯皮,使下岗职工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也给劳动行政部门的用工管理带来困难。
   第三,妨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是保障基金未能用在需要帮助的下岗职工身上。有的市劳动部门反映,该市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财政部门掌握,目前这笔专项基金一分钱也没有动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未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有的企业职工互相攀比,造成下岗职工不愿意脱离企业,要求保留其劳动关系,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签协议,要求让其在外面找工作。

   第四,社会保险带来压力和后遗症。由于隐性就业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导致社会保险关系模糊不清。有的隐性就业者愿意自己交纳社会保险费,但不清楚交多少,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缴费,而新的用人单位也不给隐性就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给社会保险工作带来不少压力和后遗症,增加了工作难度。综上所述,权衡利弊,我们认为隐性就业,弊大于利,应当早下决心,采取果断措施,理顺隐性就业关系,使隐性就业显性化、公开化、使下岗职工步入正常就业渠道,通过劳动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解决隐性就业问题的总体思路
   隐性就业是多年的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现实的情况存在千差万别,加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因此,在指导思想上,决心要大,步子要稳,思想工作要细,政策要得当,措施要得力,应该本着先易后难与重点突破和有序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尽快解决隐性就业问题。可考虑采取以下思路:
   1、要实行综合治理。我们认为,隐性就业问题纷繁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要把它解决好,除了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工资福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协调作战外,劳动保障部门还要与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妇联、街道居委会等部门相互沟通、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全面实行综合治理。
   2、要因人制宜,区别对待。对隐性就业者,可以区别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本人已与新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二是本人在新工作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三是本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己开办个体店铺或私营企业的;四是合伙经商或开办企业的;五是本人承包企业或店铺经营活动的;六是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岗位、职业的;七是本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临时性个体经营活动的;八是本人参加街道社区服务工作或做帮工的,等等。以上隐性就业者的就业情况,可以按照稳定就业人员和临时性就业人员两大类划分,分别处理。
   3、要抓住重点,先行突破。主要是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其工作和收入有保障,也有社会保险负担能力,解除其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合情合理,对本人工作生活没有多大影响,对社会不造成负面影响的隐性就业者,应先从他们突破,争取先行解决。
   至于对哪些临时性就业人员,因其就业状态和收入不稳定,负担社会保险费的能力也有限,因此可以采取过渡政策,即允许其保留二或三年的劳动关系,待期满后再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当然,这部分人员如果转入用人单位工作,实现稳定就业,则不能再保留劳动关系,而应即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三、解决隐性就业的意见与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就业机制,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要教育引导下岗职工步入劳务市场,选择适合自己条件的就业岗位,通过用人单位考核录用,而劳务市场要想方设法为下岗职工提供招工信息和就业岗位,通过牵线搭桥、推荐介绍等办法,使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市场,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调查登记制度和有关统计资料,提供咨询服务,并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方便和优惠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2、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下岗职工后顾之忧。一方面,社会保险要迅速跟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要到位,特别是大病医疗保险要落实解决好。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延伸覆盖到所有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面,政府要增大失业保险幅度,通过失业救济办法来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再一方面,确立最低生活保障线。职工生活保障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政府应给予补助;社会人员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3、实行经济性裁员,一步到位。这是个大问题,是隐性就业显性化的主要障碍。要扫除这个障碍,解决企业冗员问题,就必须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手段。因此,对关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要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办法,并按规定一次发给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在处理经济性裁员问题上,应首先解决被裁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然后才解决补偿金问题。考虑到上述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事实上存在资不抵债问题,拿不出钱来补偿职工,而且签协议又没有保障,因此非要政府解决不行。为此,我们建议:政府设立经济补偿基金,由政府统筹安排,通过财政渠道和失业保险金予以解决。通过一次性和一步到位解决职工经济补偿问题,无疑对解决企业包袱重、冗员等都有好处,职工本人也可以接受,而且有利于劳动关系、职工分流等问题的合理解决。
   4、要按照有关政策,正确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应从其就业形式上区别对待,本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劳动法规政策处理。一是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对签订“双重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可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已在新工作单位实现稳定工作的,原企业可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督促新工作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帮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的,原企业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将其人事档案转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其社会保险可实行个人缴费并可接着按缴费标准投保,以接续其过去的社会保险关系。二是对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下岗职工,其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
   (此文刊登在《佛山研究》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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