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五项工作 有效行使决定权

谢 绩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地人大的决定权虽然在行使,但仍然是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与行使监督权和任免权相比,有着明显的不足。地方各级人大怎样才能有效地行使决定权,我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行使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解决决定权行使不力的问题,先要深化对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我们所讲的决定权,就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使过程中也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可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不是什么施舍的,也不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争来的,而是法定的,不行使好就是失职。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它依法行使的决定权,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因为它来源于人民,服从于人民,反映人民的愿望,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内容。因此,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决定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途径,不认真履行,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
   地方各级人大的决定权具有权威性。决定权的权威性是其他国家机关所不能替代的,是人民行使国家意志的重要形式,是地方各级人大三大职权中居首位的、带根本性地位的一项重要职权。
   二、加强建章立制,确定行使决定权的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
   法律对于究竟哪些事项是重大事项,需由人大决定,尚没有完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当前决定权行使不力的问题,我认为应该用制度和规章来弥补。人大常委会在制订规章制度确定决定事项范围时,一定要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严格依法的原则。所订的规章制度一定不能同法律相抵触。对法律已有规定,但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好操作,订规章制度时,可以用若干个条款,个别对每个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对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没有作出程度限制的,订规章制度时,应在额度上、程度上作出具体的规定。对法律没有规定,但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从实际需要考虑,订规章制度时也可将其纳入决定事项的范围。二是重大问题的原则。就是要围绕全局性的,有重大影响的,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去订规章制度,这样,既可体现决定权的权威性和地方人大抓大事的精神,又可避免做过界。三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订规章制度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考虑其必要性。重大事项是相对而言的,有些问题在其他地方是重大事项,在本地区可能就不属于重大事项,不须作决定,反之亦然。因此,订规章制度就要从实际出发,难以办到的,就不要规定列入决定事项的范围。
   三、加强调查研究,使决定权的行使建立在牢固的客观基础上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基础,只有搞好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决定事项的第一手材料,才能对审议的重大事项作出正确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决定。
   调查研究要围绕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是要围绕决定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研究。就是对照法律、法规,看一看将要决定的重大事项是否属于地方人大决定权限之内的事,如果不是权限之内的事,人大去行使决定权,就是越权决策,做过了界,吃力不讨好。因此,要通过调查研究,确保决定事项的合法性。二是要围绕决定事项的必要性进行调查研究。当确认决定的重大事项是属于地方人大决定权限之内的事之后,还要看一看有没有作出决定的必要。这个必要就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党的重大决策等带根本性、全局性的事项行使决定权;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行使决定权,围绕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行使决定权。调查研究决定事项的必要性,就是防止滥作决定。三是要围绕决定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决定事项是属于地方人大决定权限之内的事,又有必要,但不能办到,这个可行性要进行调查研究。如果经济状况不允许,或者客观条件受限制,人大对该重大事项就不要作决定,防止决定作出后又不能落实,影响人大的威望。四是要围绕决定事项的准确性进行调查研究。除了决定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之外,还要全面了解决定事项的基本情况为决定权的行使提供详细的、实实在在的客观依据,保证人大的准确性。
   四、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人大常委会决定权落到实处
   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并由它所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去执行,以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活动中实现。执行机关执行和落实人大的决议、决定,这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对政府依法行政,对“两院”
   依法司法,保障人民行使权力的需要。人大行使决定权,不能将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决议、决定就了事、还要通过检查监督,使其决议、决定得到落实。人大以什么形式对自己通过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呢?笔者认为:一是可以听取“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汇报,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二是可以组织代表视察,运用代表的力量来促进决议、决定的实施;三是可以建立必要的反馈制度,抓好日常贯彻情况的反馈,从总体上推进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四是对有关国家机关执行人大决议、决定不力的,甚至拒不执行的,可以运用询问、质询、成立持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直至罢免有关责任人的职务等手段进行监督,使人大的决定权真正落到实处。
   五、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党章还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这些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首先是要带领党员学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一切活动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进行。其次是凡是国家事务,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除了党委要作出决策,还要建议或依法提请人大讨论决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以动员全体人民去遵守和执行。第三是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应事先向党委请示汇报,征得党委的同意和支持,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原则,也是提高决定权实效性的重要保证。第四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模范地执行,并动员群众自觉遵守。人大决定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通过人大决定,把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更有利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人民的自觉行动。
   如何行使好地方各级人大的决定权问题,目前还是处在研究探索之中的一个热门课题。我们要积极投身到该课题的实践和研究中去。努力使地方人大的决定权行使得更好。
   (作者单位:佛山市人大制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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