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佛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

张新华 李家好

   党的十四大以来,佛山市大力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以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将原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以股份占有形式量化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将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组织,按股份制的经营方式组织动作和管理,所得利润按股分红,截至1998年上半年,全市已建立起社区股份合作组织3千余个,约80%农村社区完成了股份合作组织的组建工作,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创新了农村产权制度、分配制度,促进了农村社区的发展。笔者围绕这个问题谈几点探索性意见: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和形式
   从近几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来看,所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就是以农村社区合作经济为基础,以股份制为形式,以集体资产产权为纽带,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为内容,以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建立定来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其普通的做法是“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合股经营,按股分红。”个人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行使所有权,享受年终盈利分红。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类型和形式多种多样,按组织结构分为镇级股份合作总社(集团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联社(村)级股份合作联社(公司),经济社(自然村)级股份合作社。从资产的结构和变化上看,大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五种形式:
   第一类是存量资产股份合作制。这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初期,不新增加股金,仅对原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实体所有的存量资产,进行折股经营的一种资产组织形式。具体又分为下列三种:
   1、存量资产股份合作制。就是把原集体所有的存量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包括乡镇企业资产)全部评估量化到人,人股新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形式。如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把原经联社、经济社分别改制为“股份合作联社”和“股份合作社”。原两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归属不变,分别全部评估量化,作为两级股份合作组织的总股本,以户籍和年龄为主要依据分别向组织内成员送股权。每个成员既是股份合作联社的股东,又是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分别从两级股份合作组织获得股份分红。
   2、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仅将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发包给农民的土地,入股改制成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经营和开发。广东顺德市,以股份制形式,把原经联社下属各经济社联合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原各经济社的土地,以土地承包款及历年的集体积累,按价值形态的人均值折中入股,对人均值低于中间值部分、从今后的股份分红中扣补,或以现金抵补,对人均值高于中间值部分,归原经济社所有,并规定只能用于经济社社区内福利事业建设。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将各经济社入股的总值作为总股本,划为集体股和成员个人股,集体股占20%~40%。成员个人股权,以成员户籍和年龄为主要依据分档次分配;将人股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年终盈利按股分红。但经联社集体所有的资产不进行股份量化,不入股。
   3、经管性资户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的主要特点是土地不入股,保持土地的归属及承包关系不变,仅把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入股,股份量化到人,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
   第二类是增量资产股份合作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后,为了扩大再生产,采取配股、扩股等形式,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资产规模,提高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配股。就是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目的是变股东手上的闲散资金为组织的规模资本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再生产。
   2、扩股或招股。就是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在原资产总股本的基础上,向社会和股东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或加入到原资产总股本中,实行统一运营,同股同权;或与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划出的部分原资产股一起,组建新的股份联合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设置不科学,带来新的产权不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的设置普遍划为集体股和成员个人股。集体股占20%~40%,名义上还是归成员集休共同所有,但与改革前的集体资产名义上“共同所有”实质上“人人没有”的状况没有多大的区别,也就是说还有20%~40%的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成员个人股,基本是以成员户籍和年龄为依据,前者决定成员分配资格,后者决定成员应占的份数。有的地方实行一人几份,有的地方实行一人一份,并发给“股权证”。这种做法有悖于明晰产权的改革初衷,而且也是与股份制原则相违背的。
   (二)股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从所有权的角度看,股权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等权利。目前,分配给成员的股权,仅是一种分配依据。成员只有收益权,在有关的章程及制度中明确规定不得继承、赠送、抵押、转让和买卖,带有浓厚的福利性和封闭性。在这种条件下,集体经营得好,则可享受分红;若经营亏本,成员也没有损失,更不须负责任。这种状况,显然有违股权的基本属性,也不符合股份制的基本要求。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未确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组织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登记也就无法可依。二是股权缺乏法律效力。目前,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中,成员手持的“股权证”,普遍是由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内部发行的,其行为只是一种内部的行政行为,还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缺乏法律效力。这样造成一方面,成员持有“股权证”,自己都表示怀疑,担心以后政策变化,“股权证”又变成了一张白纸。另一方面,社会上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股权证”也不予承认,“股权证”没有多大的意义和作用。
   (四)政企不分,政资不离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章程或规定中,都明确规定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必须按股份制的要求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也普通规定,董事长由行政第一把手兼任,有的甚至兼任监事会主席,董事会成员也大都由党政干部兼职。这种党政企三位一体的领导架构,严重影响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的正常行使。股东大会名义上是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大多数形同虚设,经济职能往往被行政职能取而代之,召开股东大会只是走过场,因为一方面成员本身还没有认识到自己是股东,也不懂得怎样行使股东的权力;另一方面领导层根本就不愿成员有太多的议事权,认为“商业秘密”不可外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起不到相互制衡的作用,民主监督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因此,行政干预经济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五)超分配和增后劲的矛盾突出。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利润分配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地方不管是否盈利,年年按份分红,有的地方还不管盈利是否有增加,按份分红的数额今年胜往年。并且分红的超过经济发展的增长,也远远超过积累的增幅,这就造成了高分红,低积累现象,严重影响了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
   三、如何完善和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
   (一)抓认识。要深化改革,必须深化认识。为此,要结合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对农村股份合作制进行一次再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务必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经济发达地区,更应加快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步伐,而且要不断完善、提高。认识提高了,就能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推行、完善、提高社区股份合作制的积极性。
   (二)抓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制刚起步或发展较慢的地区要加快发展。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大改革,没有上下各级领导的重视,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就难以开展。因此,迪些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发展社区的股份合作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稳步推进。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妥善处理利益问题,消除群众的顾虑,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当前,可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做好发展股份合作组织的工作,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成熟一批发展一批。
   (三)抓完善。股份合作制的核心是转换机制,创新制度,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今年有相当部分的股份社已到章程规定换届的期限,各地要结合换届、按照股份合作的要求,围绕落实机制、健全制度、发展经济,切实做好完善工作。首先,要加强“三会”建设。在健全“三会”组织机构的同时,处理好党(总)支部、管区办事处(村委会)、股份社领导交叉兼职、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要把年青、政治素质好、开拓进取的股东推选进董事会,增强班子的战斗力。要规范监事会,其成员不能由董事、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为使干部群众明确“三会”职责,使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有针对性地举办股份制与合作制知识学习班,提高“三会”成员素质。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建立健全“三会”工作制度,确保“三会”全面行使各自职权,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水平。其次,要完善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使之保值增值,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第三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发展的快慢,与股东利益息息相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必须千方百计发展集体经济,才能使股东增强信心,才有利于股份合作制向更高层次发展。第四,要完善分红制度。各股份合作组织都要按股份制要求,规范分红的原则和制度,分红的增长要与集体经济发展联系起来,既要关心农民个人利益,又要防止分光吃光现象的发生。第五,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巩固和完善社区股份合作制,有条件的股份社要逐步建立健全退休、医疗、保险、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把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建设得更加旧有成效。
   (四)抓提高。佛山市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多种多样,水平有高有低,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抓好提高工作。要结合实际,勇于探索,不断创新。那些仅以集体资产入股的股份合作组织,应向土地、资产一并作价入股的形式转变,以利于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改善生产条件和投资环境,加速经济发展。以村(经济社)为单位设置股份合作组织的地方,条件成熟的可逐步向以管理区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可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福利股“生不增、死不减”、农民带资入股等做法,以进一步增强活力;还可以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方面大胆探索,办好试点,逐步推广。
   (此文是根据张新华、李家好同志各自的同类型文章组合编写而成的,故合署两人的姓名)
   (作者单位:佛山农村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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