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政法工作

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中共佛山市委政法委研究室

    一、入世后政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国门洞开,世界经济贸易的一体化,社会矛盾将呈现出不断增多且日益复杂的趋势,政法机关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社会矛盾日渐突出,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加。
   国外产品和服务的涌入,将使国内一些产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产业结构将大幅度调整,因企业破产、职工下岗或结构性失业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将大量增加;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后,非按劳分配在我国分配方式中将占重要地位,先富阶层与工薪阶层、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因社会心理失衡而引发的矛盾将日益突出。此外,银行、证券、外汇等市场全面开放后,国际经济动荡和金融风险对我国的经济冲击将会增大,不安定因素也会因此而增多。
   (二)治安形势日趋复杂,新型犯罪不断涌现。
   入世,将使我国人口流动再次掀起巨浪,农村人口大转移再起高潮;产业结构大调整,必然引发产业工人失业与就业、换岗与调位、得到与失去的大冲撞、大流动;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失衡心理再度升温。以上种种,必将给入世后的中国社会酿积大量的犯罪因素或犯罪行业。流窜犯罪、侵财型案件将呈大幅上升的态势;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下海者”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各种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案件将会攀升,检察机关的反腐败斗争任务会更加艰巨;而国内外人财物的大流动,将给经济发达地区的出入境管理和交通带来巨大压力。社会治安将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三)经济犯罪活动将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在经济犯罪种类方面,除传统的走私、诈骗等经济犯罪会继续增加外,新型的经济犯罪如刺探、搜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生产秘密、业务秘密,窃取、出卖本企业技术秘密或假冒他人商标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犯罪将比较突出;经济犯罪主体将呈现多元化的变化,犯罪手段会更加隐藏,智能化、科技化、现代化、跨国化、集团化将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四)政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面临严峻挑战。
   入世后我国的执法和司法工作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法律,面对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涉及纠纷将日益复杂化,将不断涉及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跨国跨地区的取证与司法协助等问题。政法工作人员要适应WTO的要求,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职业道德、外语水平等,拥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当前我国政法队伍素质状况是:知识结构单一,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专家型、学者型和职业化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匮乏。另一方面,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外国律师事务所为开拓市场、争夺业务,将不惜投入重金,高薪聘请我国优秀法律人才。大量优秀的人才将会流失。入世后,政法机关首先要解决如何吸引、留住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新问题。
   二、主要对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政法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法机关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也关系到我国在国际上的法制形象。面对WTO的历史机遇与挑战,政法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研究对策。
   (一)完善经济犯罪立法,预防打击经济犯罪。
   对入世后经济犯罪出现的新问题,要作出灵敏反应,在健全各类经济管理法规的同时,应扩大经济犯罪的范围,不断调整、修改、充实现行《刑法》,尽力将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纳入法律条款,划归刑事惩罚的范畴,以严密的刑事法网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以司法独立为核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首先要实现人事、财政独立,以摆脱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制约。其次要改革现有的极具行政色彩的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法官的选任方式,实行任职终身制,检察官、法官在任职期内非因法定可弹劾之罪并经法定弹劾程序,不得被免职、撤职或强令退休,以确保检察官和法官的独立地位,适应WTO对司法公正和审判独立的要求。再次是将司法体制中一些不符合法律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管理方式,如收容遣送、劳教等,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机制。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其一,赋予我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享有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和通过行政诉讼取消不适当行政终局裁判的权力。其二,制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
   (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政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首先要做到正确执法。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要认真研究、慎重处理,把握不准时要层级请示;在处理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合理不合法”与“合法不合理”等重大案件时,要以政策为指导,以法律为准绳,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力求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要严格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杜绝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再次是要有效执法。要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最后要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健全执法、司法监督机制和体系。充分发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特别要注意发挥检察机关专门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建立完善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政法人才管理体制。
   入世后,政法机关要提高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必须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政法队伍,要保证队伍的高素质,除了要严把关口,加大培训力度外,还必须强化清正廉洁制约机制。严格政法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制度;同时,应完善任职保障制、高薪制以及责任制,以吸引、留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对于队伍中涉嫌违纪的政法人员,其自我辩护或聘请律师的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违纪的司法人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清除,以保持队伍的纯洁性。
   (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政法机关尤其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抓好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农村以及外来人口、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宣传WTO的一系列规则,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对WTO规则的适应、运用能力。通过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民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