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股份合作体制改革

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

林效祥

   自1993年下半年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意见》以来,我市各地结合实际,把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作为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来抓。目前,全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3441个,按组织层次分为股份合作联社(有限责任公司)588个,股份合作社2853个,配置股权750.14万份。在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大局、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新突破
   (一)股东结构突破单一性。近年来一些地方大胆探索新的股份合制形式。对发展前景好的投资项目以股份经营的方式,由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为发起人,由本村和社会投资者参股投资,组成新的股份合作企业,突破了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股东结构的单一性。
   (二)股权配置突破福利性。社区型股份合作组织的成立是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基础的,在股份配置时,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将集体存量资产股份量化后,按年龄分档无偿配给每个股东。随着人口的变动和股红分配的不断提高,这种股权配置方法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各地进行了以“固化股权、出资购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将无偿送股改为有偿配股,从而突破了股权配置的福利性。
   (三)股权处置突破封闭性。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初期,组织章程明确规定股权不能继承、不能转让、不能赠送、不能抵押的“四不”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股权处置问题上进行了新探索和改革,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可以赠送、可以抵押,股权处置突破了封闭性。
   (四)经济次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新突破。近年来,经济次发达地区在实行单项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把所承包的土地租出去办厂办场,一部分人到这些农场、园艺场当农业工人,一部分人到企业或外出打工,农民既得到稳定的土地租金收益,又可以在当农业工人中学到技术,或获得劳务收入,实现了多赢的效果。
   二、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初见成效
   通过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为农村城镇化建设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一)实现了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加快与城镇管理体制接轨步伐。在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经营和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在财务核算上,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帐务与村“两委”的行政帐务分别独立设帐,独立核算,基本形成了“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农村管理新体制,为农村城镇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铺平了道路。农村要城镇化,就必须要有可扩展的建设用地。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发包给农民耕作的土地,通过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经营和开发,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创造了条件,为加快城镇化建设铺平了道路。
   (三)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成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助推器。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农民手持股份享受集体分配,不再与承包土地挂钩。有的地方实行“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合理流动”的做法后,股权可以继承、抵押、转让和买卖,因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促成农民“离土、离乡、离户”进城。
   (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奠定了经济基础。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了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确立了农民的主人翁地位,促使农民更加关心集体资产的运营和监管,提高了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002年,全市农村经济总收入2885亿元,比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前的1992年增长了6.96倍;农民人均纯收入6288元,比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前的1992年增长1.97倍。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为农村城镇化奠定了经济基础。
   (五)促进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农村城镇化中减轻了财政压力。目前,我市初步建立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农民退休养老“三大”保障体系,城乡之间的福利差距进一步缩小,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城镇化后农民的后顾之忧,减轻了政府在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财政压力。
   三、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营造农村城镇化发展环境
   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标志着我市农村城镇化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为加快我市农村城镇化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在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还未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明确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使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运作有一个政策指引。
   (二)制定政策,明确农村集体物业的产权。明确集体资产产权,是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关键。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农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各级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彻底解决农村集体牧业资产产权合法化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奠定基础,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扫清障碍。
   (三)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维护农民权益。一要正确处理好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在目前条件下,经济组织与村“两委”运作要做到政社分开;在财务核算上,要分别设帐,独立核算,加强监管。二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维权的关系。在征地中,要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城中村”或“园中村”里还没有完全享受“市民”待遇的农民,要留给一定的“保命田”。三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与成员“股东”的关系。户籍制度改革后,对股东资格界定等内部事务,必须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依法依规表决通过。
   (四)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引导股份合作制走向市场化。在规范股权设置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股权流转,着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福利型向资本型转变。充分发挥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融资功能
 作用,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二是从社区封闭型向社会开放型转变。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成立农村股权交易中心,规范股权流转,鼓励农民离土离乡离户,为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创造条件。三是从物业经营型向资本运营型转变。一方面加强物业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对现有物业进行升级;另一方面通过股权流转,筹集资金,参股或控股一些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五)积极探索“城中村”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发达的城郊农村,要大胆探索“城中村”的股份合作组织改造。一是还没有条件实行“村改居”的,逐步推行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对社区型股份合作组织实行公司化改造;二是有条件实行“村改居”的,可将大部分或全部的集体资产价值量化,以现金形式兑付到人(即顺德的做法),让农民真正转为市民。
   (六)积极探索单项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次发达地区的不少地方虽然尚未具备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条件,但可因势利导地推行单项土地股份合作制。以股份合作制加速家业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进程,促进家业结构调整和家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创造条件。
 (作者:市政协委员、市农业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