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禅城区“城中村”问题的思考

禅城区政协

  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一些村庄的土地被征用,村民居住地被城区包裹,形成了“城中村”。“城中村”原有管理体制是村委会,如何把村委会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是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中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禅城区“城中村”的现状及其特点
   禅城区的面积不大,但“城中村”数量不少,其中圣堂村是典型的“城中村”。
   圣堂村面积78亩,常住居民962人,外来人口4000多人。现有二至三层楼房220栋,四至五层91栋,六层以上6栋,共317栋。这些房屋大多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大量外来工涌入,出租屋市场火爆时建成的。在这个过程中,违章建筑屡见不鲜,这些地方治安、计划生育、卫生、绿化都成了老大难问题。
   “城中村”一般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地处城区繁荣中心地段或近郊边缘;二是土地在城市建设中被征用,村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转而经营第三产业;三是户籍管理多元化;四是有一定的集体资产,第二、三产业及厂房、房屋出租成了村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五是村民福利待遇普遍较高,大部分村民宁可为“村民”而不愿为“市民”;六是实行两种计生政策,有的“城中村”实行城市一胎政策,有的实行农村“一胎半”政策,而同一个“城中村”也因是“农”是非实行不同的计生政策。
   二、“城中村”改制势在必行
   “城中村”的长期存在,给城市建设和管理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一)不利于城市有效管理。由于多数“城中村”村民居住分散,村委会对村民管理鞭长莫及;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存在,导致有的“城中村”城乡“都管都不管”。
   (二)不利于城市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多年来,由于对“城中村”缺乏有效的综合治理,不少村民在利益驱动下,随意增建及搭建出租房,吸引大量外来工涌入,导致“城中村”居住人员结构复杂化,“城中村”成了“脏、乱、差”的卫生死角,成了贫困群体的集散地及“黄、赌、毒”和火灾的高发区,成了社会丑恶现象的源头。
   (三)不利于城市整体规划和建设。“城中村”因土地、户籍、人口等多方面均属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其发展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而且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景观建设等方面仍保留深厚的小农意识和特征,影响了城市基础设施布局乃至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三、实现“城中村”改制的途径
   “城中村”的改制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不少村民担心改制后集体资产被平调,原有的福利待遇被取消,新的福利待遇跟不上,计生政策被改变。有的村干部但心改制后而临“下岗待业”,生活直接受影响。如何解决?政府处于主导地位。
   (一)给予“失地农民”城市居民待遇。
   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关键是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应从失地之日起将其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就业是“失地农民”最好的社会保障。要像对待城市下岗工人一样给予政策倾斜,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劳动技能的纯农业户,更应该有个特殊的政策。
  (二)“城中村”改制过程中要把握好的几个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未组建社区居委会的“城中村”,可将原村委会直接改制为社区居委会;对“插花”居住在周边居委会辖区的,可按其居住地整合至相应的社区居委会;对过去采取简单改名称、安牌子的办法改为居委会的“城中村”,则应通过社区整合予以撤并。在改制过程中,还要坚持“一区一策、一村一案”的做法,在统一制定政策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改制方式。
   2、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原则。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讲清楚,让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动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对享有原集体资产利润分红、福利分配等待遇的村民,要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村民公布;对一些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且产权归属村委会的,应将这些设施的产权划归改制后的社区居委会实行资源共享。
   3、平衡过渡原则。“城中村”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不妥善处置现实的问题,就很难实现改制后的平衡过渡。首先是土地问题,“城中村”土地虽然不多,但杂地、插花地和村办厂房、村民宅基地仍属集体所有,如何处理这些土地,是村民关心的问题;其次,村民住房,多数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导致相当部分村民住宅未办“两权证”,如何依法完善手续,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也是村民关心的热点;第三,部分“城中村”居民享受“一胎半”计生政策,村民担心改制后政策改变,为此,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予 解决。   (三)结合实际,制定妥善的改制方案。
   1、解决好土地权属问题。除留适量集体用地外,采取政府“预征”的办法,纳入国家土地储存库,待土地拍卖后兑现征用款。
   2、处置好村民房屋与宅基地。对过去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但建成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村民住宅,在不违反现行城市规划和好的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尽快补办“两权证”;对违章建筑需要拆迁的,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处理,可承诺拆迁过后将违章建筑按50%的产权给予补偿,发给住宅产权证,使村民获得可以出售和抵押的完整产权。亦可通过另辟一块住宅地来置换“城中村”的宅基地。
   3、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就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拿出一定的资金,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文化补习,提高他们就业的竞争能力。还可以采取在拆迁安置中,用街面房补偿作为安置劳动力就业的方法,解决就业和养老问题。
   4、在计生政策上,应采取过渡的方式,将农村“一胎半”政策执行时间从改制后第一次社区居民大会之日起延后四年。
  5、管好用好原村、组的集体资产,确保村民群众的既得利益。
   (1)撤消原村委会建制,保留或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联合社,负责原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经联社是独立的经济组织,要将原村委会移交至经联社的资产情况和继续享受福利待遇的人员向社中公布,资产运作、利润分红和福利分配情况,也应经社员讨论,及时公布。
   (2)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集体资产管理中心”,按照章程运作原村集体资产,确保资产不流失,村民待遇不受影响。
   (3)建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化。经济发达且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可在评估原集体资产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原有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化,承接原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管理职能。具体做法:一是经原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将原村委会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大部分股份一次性平均分配给原有村民,余下的股份作为社区全体居民的公共资产,转入新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为原村民购买养老、医疗等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积极推动原有村办企业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在社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原村民组织经济体改造成享有独立经济核算资格的分公司,使集体经济的管理更加规范;三是加强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社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聘任,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重大经济活动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行。
   6、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社区内的党员和居民实施属地管理,在社区建立基层党委或党支部,负责管理各居民组的党员;成立社区企业党支部;负责管理社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全体党员;成立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联合党支部,负责管理社区内流动党员及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成立社区机关党支部,负责管理社区内离退休职工党员、下岗职工党员、待业党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