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说到:“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作为对社会资源进行控制和配置的政治力量,政府的基本政策取向和实际运作都必须以现实经济力量的分布情况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结构层级为前提并受其影响。而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定位,也必须建立在对当今社会现实进行合理分析的基础上。
我们处在一个剧变的时代。从19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多重要的、根本性的变化。虽然有些变化由于其边缘性和潜移默化而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变化会对我国社会的长远走势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些变化的出现和继续发展,使我们现在所处的已经是一个与80年代截然不同的社会。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这是我们最大的社会现实。但他同时指出,“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在这种情况下的我国社会结构虽未最终定型,但新的社会发展逻辑已经有所呈现。总的说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卷入全球化进程程度的加深,原有的社会结构受到了明显的冲击。在全球化过程中新的游戏规则的不断出现,为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力量提供了发展空间,在这些新的空间和机会结构中成长出来的新的社会组织和职业群体也必然参与到利益分配过程中,从而迫使原有的利益群体和利益分配格局进一步分化和重组。人们已经不再简单地以城乡和户口差别作为划分社会阶层的依据,取而代之的是职业、收入等在经济上更为量化的东西。
——资源重新积聚,收入差别加大。由于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社会上一些人得以迅速富裕,而同时一些以农民和小城镇居民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为代表的边缘和困难群体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和传统产业必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冲击的背后,是农民和小城镇居民经济能力的弱化。而下岗失业人员的出现使城市自身开始衍生新的贫困群体。这些贫困群体的出现和收入差距的不断加大导致我们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得不顾及更多经济之外的东西。
——中等收入者群体难以形成,社会整合难度加大。由于总体性精英垄断社会资源,原本应有中等收入者占有的资源被总体性资本垄断,社会出现明显的分化趋向。中等收入者群体难以形成,而困难群体正日益聚合。在掌握着社会力量的社会强势群体面前,资源的分配和占有差距格外引人注目,乡镇和城市中的贫困群体在占有资源和就业机会上的减少,必将加大社会整合的难度。
在现实中如何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寻求根本利益,在社会发展中如何实现公正、法治,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前进,是我们司法行政工作者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宏观的层面来讲,十六大报告已经给了我们答案。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要求“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在这个基本思想指导下,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十六大报告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但能否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把握司法行政工作的脉搏,完成十六大提出的任务,取决于我们对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能否准确定位。笔者认为,如果说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政策追求的是效率,那么为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所需要的社会政策,就应当以公正为目标。而政府的使命之一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依靠其掌握和运用资源的能力来缓解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于严重的两极分化。因此,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就应该以实现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通过制度运作,使社会阶层之间对法律资源占有的不均衡得以矫正。
虽然在制度设置层面我们很早就把实现公正作为我们司法行政工作的着眼点,但是在具体的运作中,恐怕我们很难满意现在的状况。在社会阶层日益凸现新的特点和与之相比我们工作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特点的今天,重提公正,并不是因为我们以前的工作拒绝或忽视了公正,而是因为新的环境要求我们必须在具体事务中探索能够适应新环境的实现公正的途径。从制度设置层面的公正到具体运作层面的实现公正,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公正是分两部分的:机关内部所体现的公正(对内公正)和对行政相对人所体现的公正(对外公正);每一部分又可分为两个层面:制度设置的公正和制度运行的公正。先谈对内公正。对内公正是对外公正的前提,在谈对内公正时,我想我们应该明白几个基本的概念:第一、唯才是用是实现对内公正的前提,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严把进人关,疏通用人渠道,使每个人都有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不因资历、关系等而有所区别;同时要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奖惩制度,杜绝“奖懒罚勤”现象的发生。第二、铲除腐败土壤是实现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公正的基础,公正不会生存在腐败的空气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扎扎实实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规范岗位责任制是防止腐败的有力手段,只有公开,才能公正。第三、机关内部权力的合理划分是实现公正的关键。在机关各部门之间通过合理的权力划分,使各部门权力之间保持协调,同时通过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合理分割,明晰部门之间的权责,使权力不过分集中于某一个部门或领导手中,在重大问题上集体决策,疏通进言渠道,防止“一言堂”。第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实现公正的保障。在实行集体领导、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制定监督目标责任制,防止“表面监督多,实际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对一般公务人员监督多,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少”的现象,同时要创新监督方法,健全监督网络,实行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 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等整体性全方位的监督。当然,内部公正的实现远非我们上面所讲的容易,缺乏制度运行层面的公正,好的制度设置也不能带来应有的效果。如果说以前我们的工作在于确立一个好的制度,那么今后我们的工作应多在保证制度运行公正的层面上下工夫。而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司法行政工作中不断地创新。
二
我们把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定位在实现公正上,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如上所述,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分化组合使实现公正的问题显得前所未有的重要,而且我们司法行政工作站在法律保障第一线的性质也决定了我们的对外工作中,实现公正成为我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如何在与相对人的工作中实现公正呢?
第一,要从传统的政府部门的角色中转变过来,进一步加强服务意识。
如果说传统的政府部门乐于把自己作为管理者,那么司法行政部门就必须从这个窠臼中跳出来,成为人民大众的服务者。这种服务,应该体现在公共政策的运作中更多考虑相对方的利益,充分保障各社会阶层享受法律教育和法律救济的权利以及认为遭受损害时所能享有的复议和申诉的权利,不因经济利益的差距而区别对待。而观念的转变,远非一朝一夕之功,这就需要我们各部门在工作中更多考虑这一问题,并围绕这一问题开展工作,在新问题和新特点面前,我们也必须有新的观念和作风。同时政工部门应该从这一问题出发,加强全体干警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人们价值观念以及思想道德观念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用政治观点来指导和调节干警职工的思想坐标,从而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第二,必须针对面临的现实问题开展各项工作。
在今天,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面对着这样的现实:改革在为人民带来普遍优惠的同时,也使各社会阶层间的资源占有差别被拉大。农业已经不能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大量的民工正生活在城市的角落,随之产生的是各种“民工子弟学校”的出现;城市中,失业人员在新的技术革命中被淘汰出来,而新兴产业又不能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他们的生活正经受艰难;同时,各种社会边缘群体正在形成。对资源占有的不均衡必然会导致这些资源弱势群体对政府的抵触和不满,这种现象所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作为直接面对各社会群体、承担着法律教育和宣传的政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在社会资源分配中更多考虑社会贫困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利益,从而使资源配置趋向公正。具体来说,就是司法行政部门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要更多倾向社会贫困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使资源占有中的不均衡在社会群体享受法律服务时得以矫正,以维护社会的总体和谐。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受传统中国文化的影响,中国的弱势群体从来都没有真正重视自己的法律权利并愿意为之抗争。虽然现在这一现象正在发生着令人振奋的改变,但总体上说他们还是对自己享有的法律权利很迷惘,如果能够让他们明晰自己法律上的权利并保证他们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他们对政府的信任感就会增强。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的普法工作和法律援动工作就应该承担起这一重任,“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今后一段时期我们的普法工作应该以农民、民工、小城镇居民和城市失业人员为重点展开。普法应该多走进工厂、农村、民工子弟学校,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政府与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法律援助工作应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采取更加主动的方式,通过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深入民心,成为困难群体心中的依靠力量;大力抓效率和质量,规范办案反馈和跟踪制度,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要以实现公正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和工作目标。
劳教学员和服刑人员同样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保证监所各种制度及其运作的公正性,保障他们法律权利的实现,同样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艰巨任务。我们要拓展思路,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这一特殊群体中的普法和法律援助工作,并切实做好各种配套工作,使这一群体在特殊环境中不被冷落。同时对于刑释解教人员,我们应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在此问题上,司法所建立刑释解教人员情况登记的制度就是很好的范例。
今天,佛山正在全力打造广东省第三大城市,这是一个新的契机,佛山经济政治整合的过程就是各方面社会资源整合的过程,社会资源整合的过程就是各种利益阶层分化重组的过程,因此,佛山在面临新机遇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资源分配中可能存在的社会不公问题,而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应当更多考虑实现社会公正的问题。事实上,如果容忍社会不公的存在,社会稳定也就无从谈起。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把实现公正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是适应时代要求的结果,也是融入我市打造广东第三大城市的结果。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应该抓住这一机遇而有所作为,从传统的政府运作模式中跳出来,从十六大提出的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政治文明的角度,从法律保障者的角度考虑社会弱势和边缘群体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不断创新中实现公正,维持社会稳定和总体和谐。
(作者单位:佛山市司法局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