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面临

国际技术壁垒的法律思考

 廖竹轩 焦 洁

   “入世”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必然会遇到技术壁垒问题,如何将我国的法律法规跟国际标准中的技术法规衔接好,是处理技术壁垒纠纷的关键。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化接轨是“入世”后经济发展的必选之路,但可能会受到一些世贸成员国经济贸易及技术保护主义的歧视和刁难,这同我国的质量标准化现状有很大关系。
   我国的质量、计量标准工作由于历史原因,长期重数量、轻质量。采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质量、标准管理,被认为是唯心主义而得不到应用;制定质量检验标准被看成是管、卡、压,不被认为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一门管理科学。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整顿、调整、充实、提高,质量管理工作才逐步走上正轨,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标准化、计量法律体系,但要实现与国际标准化完全接轨,任务还相当艰巨。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外贸生产企业,标准化体系基本上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意志制定的,在不少方面对企业是一种制约,往往只能采取被动接受的办法。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原产地标准法律规则体系不完善,也是影响与国际标准化接轨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是标准规范未统一,缺乏系统性,且严重滞后;第二是范围过窄,不适应我国外经贸产品发展的需要,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是行政管理尚未实现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化;第四是原产地标准化立法欠缺规范化,申报手续繁琐,覆盖面不广。对国外经济技术保护壁垒研究不深,了解不透,也是造成技术壁垒中贸易纠纷的一个障碍。
   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与国际标准化接轨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赖于加快立法步伐,全面保障高新技术产业与国际标准化顺利接轨,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一)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原产地标准
   l、要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货物原产地保护标准规范或规则,以及实现原产地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化;2、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订政府采购中的“国产货”原产地标准,合理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3、建立一套结构完整、定义清晰、商品分类详细的货物原产地标准规范或规则,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及防止规避行为;4、广泛参考国际规范,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原产地标准纠纷争议解决法律程序,加强原产地标准以及产品标记的法律保护。
   目前外国一些商家利用我国原产地产品标准和标记方面的立法空白,在产地标准上、标记标识上玩花样,赚取不义之财。为了维护我国名优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良好形象,应按WTO规则,将高新技术进出口产品原产地标准标记纳入原产地标准立法及监管工作范围之中,并相应建立原产地标准预先评定机制,治理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规定只有符合我国原产地标准的企业产品方可申领出口许可证。
   此外,还要加强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外贸活动立法和服务贸易立法,重构引进外资法律体系,建立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进口管理体制,严格进口产品的技术检验标准,提高自身产品的生产标准,增加进口管理透明度。为了完善管理体制和增加管理透明度,要制定统一的《高新技术产业外国投资法》,进一步扩大发展领域,多渠道、多方式吸引外商投资,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实施奠定基础。
   (二)贯彻执行新《合同法》,是预防技术壁垒争端的一种手段
   实行现行《合同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科技的不断发展。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意味着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开发应用,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质量振兴的战略形势下,强调这一点有利于为促进国际贸易打下基础,理顺与WTO成员的技术贸易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消除各成员之间贸易发展中的不平衡性。因为现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具有多样性、双务性、有偿性等特点,既是技术合作双方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同时能制约双方的违约行为,如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等,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研究顺利进行。我国现行《合同法》在这方面的技术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有权要求WTO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同时有权对WTO成员正在起草中的技术法规、法律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草案提出意见,以保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权利。
   (三)加强学习WTO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是预防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途径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面对国际标准中技术壁垒的挑战,首先要加强对WTO法律法规的学习,运用国际惯例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要全面运筹企业外贸生产经营,特别要注意通过WTO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改造和更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障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在制订改变企业标准过程中,在不违反WTO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发展中国家的成功做法,超前制定一些与国际惯例相通的企业标准,以筑起我们的“万里长城”,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民族工业保护政策。其次,要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管理,提高企业标准水平,完善国际标准的制标监督与服务体系,加大贯彻标准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质量、计量、标准化的法律法规体系,促使我国标准化工作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再次,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原产地标准、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新形势下带有歧视性、贸易政治化的技术标准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全方位、立体地保护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专利、商标、著作版权的专有权,防止和打击侵权行为,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WTO框架下参与国际竞争保驾护航。
   当今世界,质量已成为全球的共同语言,是各国经济建设中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发达国家提出了高度重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并在努力寻找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有效途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加强质量标准竞争意识,坚持科学管理模式,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保护功能和立法制度,以质量标准为核心,以计量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我们的高新技术产业一定会跻身国际市场的前列。
 (作者:廖竹轩系佛山科技学院法学所司法助理员,焦洁系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