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营企业 依法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毛永达 彭荣华

  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这就明确表明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肯定和支持。但是,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所需要的条件依然相当严峻,表现在企业依法治理和法律服务上,缺乏规范的操作和依法治理。
  一、当前民营企业依法治理、法律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营企业依法治理发展不平衡。不同民营企业之间,依法治理状况差异很大,不少大中型民营企业较重视依法治理,其治理工作较为规范,其中少数企业从成立之初即聘请了大型专业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全程式的、全面的法律服务,依法治理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是,许多小型民营企业和一些大中型民营企业的治理工作不规范,存在着种种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二)部分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一些民营企业设立时章程简单粗略,未合理地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职权职责和议事规则,没有设计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一些家族式企业,由于股权状况等因素,使公司实际上未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和管理的非规范性等自身缺陷,导致其生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市场前景差、财务制度不科学不规范,银企关系紧张,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扩大。
  (三)民营企业对依法治理工作认识不足。在民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和学习教育有“五难”,即认识难统一、时间难安排、人员难集中、经费难保障、资料难落实。一些民营企业主认为员工法律知识多了不利于管理,对普法部门组织的学法教育活动有抵触情绪。
  (四)部分民营企业股东身兼管理者,缺乏专门技术型管理人才。一些公司股东同时又是管理者,没有聘请专门的管理人才。而现代企业的管理需要专业型、知识型管理人才,仅靠某些经验管理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民营企业主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素质偏低,违法经营、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五)部分民营企业缺乏规范、完善的雇佣、销售和采购体系。企业成立时未建立规范的雇佣体系,不和全体员工签订雇佣合同或雇佣合同混乱、粗略;不少民营企业的聘用合同,既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又不善于保护企业方的利益,缺乏许多必要的约定。尤其是在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聘用中,由于没有详尽的相应的规定,往往因这些人的跳槽导致泄密,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未建立规范的销售和采购体系,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随意、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维护企业的利益,使产生纠纷后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六)一些民营企业税收规划不合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企业的税赋负担重,压力大,而民营企业不善于依法合理地安排收入和支出,没有作出合理规范的税务计划。不少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方案和事前防范措施,保护不力,导致民营企业的商标、专利受到侵权,影响企业的发展。
  (七)民营企业融资存在困难。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然而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却非常困难,不论是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都十分有限。从间接融资上看,据抽样调查统计,占GDP增长贡献率2/3的我国民营企业,仅能获得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15%左右。这与民营企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极不相称。民营企业的绝大部分资金从民间渠道获取,而民间借贷利率太高,平均达30%以上,企业实在难以承受。
  二 、加强对民营企业依法治理、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民营企业的产权需要法制来保障,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需要法制来规范。(1)加强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清理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同时,抓紧制定保护民营企业的条例,出台引导和约束民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文件。(2)严格执法。要明确执法部门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责任,对向民营企业敲诈勒索、乱收费、乱罚款、强买强卖及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人和事,必须及时处罚,特别是对于多头收费、重复收费、任意扩大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必须严惩。(3)创新法治观念。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树立“凡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做的事,都是可以做的、不违法的”法治观念,为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充分的空间。
  (二)加强民营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是一个操作平台,是企业的资源配置,包括产品结构的合理性、生产规模的程度、市场前景的好坏、财务管理制度的科学程度、企业偿债能力等。因此,民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必须有针对性地确定不同的规范化系统或推行不同程度的规范化管理,要提高运行效率和降低运行成本。要依据法律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民营企业的运作机制,为民营企业设计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设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职责和议事规则,为企业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同时,民营企业要作出合理的收入支出安排和合理的税务计划。
  (三)发挥各部门、各行业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1、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环境保护的教育,增加可持续发展的意识;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许可证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2、工商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查制度,依法规范民营企业“厂规厂约”并督促落实。督促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依法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同时加强对民营企业消防、生产安全、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职工权益。3、工商业部门要规范民营经济市场行为,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诚信建设。4、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促使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5、要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作用,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企业要成立由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本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制订、修改和落实,以及对企业的发展方向、投资项目、合同、订单以及其他所有法律事务的审查。条件不成熟的中小型企业,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决策,引导民营企业主及管理人员依法治理企业。
  (四)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间接融资法律制度,做好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一是制定融资相应的政策和法规,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通过企业入股,社会筹集和政府支持建立互助资金,发展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保证。二是制定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独资或以股份形式组建和经营风险投资公司,不断完善风险创业的金融支持体系。三是进一步开通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支持建立为非国有经济服务为主的金融机构。要逐步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所有制歧视,在企业上市、发债、兼并、收购等直接融资方面给民营企业以支持。建立多种合法的交易组织形式,使非国有经济不限于场内集中交易的严格限制,可以在较为灵活的场外交易市场上融资。
  (五)为民营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雇佣体系、销售和采购体系。公司营销体系的法律保障是公司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回笼资金畅通和最终实现利润的重要基础。公司对外营销法律保障主要为原料采购合同和产品销售合同体系的完善。民营企业要设计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商标、专利、版权及非专利专有技术作出合理的保护计划,对不法侵害通过法律手段来防范。
  (六)尽快转变企业法律工作的思路,将注意力从采取应诉补救等措施为主转移到预防纠纷上来。第一,建议在民营企业成立民营企业“法律事务部”,其承担四项功能:1、预防功能:在订立合同之前进行严密的审查,务使问题出现之前即得到有效的防范。调查新的立法动向,分析各种法案通过后可能给本企业带来的利弊,预先提出各种相应的对策和措施。2、治疗功能:一旦出现了问题,尽快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3、教育功能: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教育;拟就指导性的格式合同范本和各类工作守则和程序。4、战略功能:参加公司的有关法律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一些决策,研究有关业务开发更新的法律问题,从宏观上实现法律管理指导能力。第二,建立起“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促进产品销售,解决销售商临时困难,确保欠款及时回收,同意销售商欠款提取部分产品,稳固厂商关系。风险评估的对象是已与民营企业业务合作时间1年以上的销售商。风险评估程序:1、各片区销售部门向总经办提出风险评估授信申请报告;2、总经办收到风险评估授信申请报告后由审计部、法律部、会计部组成风险评估小组对销售商的欠款授信进行详细评估;3、评估小组将评估结论报总经办最后批准;4、销售部门按公司制定的欠款授信流程办理欠款授信手续。风险评估的后结跟进工作:片区销售部门每月定期向会计部、审计部、法律部提交应收账款情况,会计部、审计部、法律部共同对应收账款每月作一次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
 (作者:前者系佛山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后者系佛山市司法局办公室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