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了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的课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揭示了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的规律,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之一。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的劳动价位论一直受到资产阶级学者的抨击。在深化研究和认识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坚持共产党人的基本立场,避免跌进否定劳动价值论从而否定马克思的全部结论的陷阱,又能与时俱进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现象,为制定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政策措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就成为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劳动理论的创新,反映了党在这个问题上的最新认识。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认识社会生产关系的理论武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通过对商品的分析,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导引出劳动二重性理论,揭示了价值的本质,考察了价值量的规定性,分析了价值形式的发展,论证了价值规律及其实现形式。这个分析首先是从最简单的商品生产开始的对一般商品生产的分析,对纯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是从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分析才开始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是革命性的创新,就在于突破价值量的分析的局限,解决了价值的本质问题,透过商品交换中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看到隐藏在其中的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认识生产和交换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武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人与人之间交换劳动必然继续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由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与一般商品生产不同的特殊性,在这里,交换的不仅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还有直接作为社会劳动归国家或社区所有的产品。因而与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时只把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看作生产劳动不同,凡是和生产这些产品直接相关的劳动,包括管理的、科技的、服务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要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强调劳动和劳动者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的地位,强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而从一般商品生产的普遍性来看,在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提示的规律仍然继续发挥作用,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当代社会历史条件和劳动价值论的扩展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商品生产社会特有的社会生产关系是物质资料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这里隐含着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构成人类社会的基础,这既有普遍意义,又突出反映了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的特点。其他社会关系没有列入分析考察的范围,这不是马克思的遗漏,而是科学分析的需要。如果从这里得出马克思轻视其它行业的劳动者,轻视从事政治、科学、艺术的知识分子的结论,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是‘左’的最终理论根源”,那是无法成立的。
当今社会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利用自然力的能力大大提高,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和深化,第一、第二产业生产过程中很多辅助性的劳动从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独立于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产业部门,纯粹流通领域里某些环节所提供的服务日益商品化,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使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各种服务业大量出现,第二产业已成为不少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许多学者就已经提出,第三产业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李铁映同志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中指出了作为与第一、第二产业相关的商品流通所需要的商业服务劳动及其价值的特点,对服务产业的劳动只是提出深入研究的任务。这也就是说,只要与物质资料生产相关的劳动,都可以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内得到说明,而服务产业由于独立于物质资料生产之外,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的问题,所以目前还未能突破。笔者认为,我们只要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继承并发展这一理论的现实内涵,服务业的劳动创造价值也可以得到说明。
人们的需要是分层次的,物质资料的消费满足的是最基本的需要,这已经为当代社会普遍承认。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人们的物质消费达到一定水平以后,人们将会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需要稳定的秩序、优美的环境、丰富多采的文化休闲生活,需要在各个方面了解信息和咨询意见。为满足这些需要而出现于市场的服务劳动也成为生产性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是,它具有与物质资料生产劳动不同的特点。
首先,从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态来看,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仅表现为物化形态,而且表现为过程形态。马克思指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如果我们仅仅从三维立体的角度来认识这个“对象”和“物”,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只能在偶然的情况下以物化形态表现出来,例如,用纸质或磁盘文件提供信息咨询——消费者需要的不是这些“物”,需要的使用价值或对象的属性是信息本身。但是,当我们从人的各种感官的角度来认识它,这个“对象”就是活生生的物质存在。与其说这种物质存在是无形的,不如说它是过程形态的。正如在高能物理的研究中,人们只能观测到某些粒子的短暂存在一样,它具有瞬时性。我们在消费食物的时候,不会因为它在我们的胃里分解了,就否定它曾经作为物的存在。任何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过程中都会消耗直至消失,因而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理解为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被消费掉了的物。只要服务产品能够在商品交换中被购买,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就得到了解决,个别劳动被承认为社会劳动,提供服务的劳动也就成为和生产一般商品的劳动没有区别的生产劳动。
其次,服务的过程既是使用价值的形成和消费过程,也是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过程。由于服务商品的价值无法凝结在一个三维立体的具体物上,好像没有“价值承担者”,但是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分析告诉我们,上衣的价值属性“即使把它穿破了也是看不出来的”,“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因此我们可以说,服务商品的价值直接表现在与它交换的特定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在货币上,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成为反映服务商品的“价值的镜子”。由于服务商品使用价值的瞬时性和质量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对它的价值量的评价完全依赖于社会经验和习惯,只接受他主观上认为合理的价格。但从整个社会来说,这种价值量的决定仍然服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原理,服从价值规律。当服务商品的价格低于价值,经营服务商品的资本和提供服务的劳动者就会减少,从而减少了供给,使价格上升到价值水平;当服务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经营服务商品的资本和提供服务的劳动者就会增加,从而增加了供给,形成价格向价值的回归。
明确服务业的劳动也能够创造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如何,不能仅仅以物质资料生产的水平来衡量,还要以服务商品的满足程度来衡量,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应当包括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对于准确评价我国的综合国力,找到社会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是十分重要的。另一方面,承认服务业的劳动创造价值,使第三产业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获得平均利润,高质量的服务商品实现较高的价值,引导供给能力过剩产业的资本和富余劳动力进入第三产业,调动第三产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调动第三产业劳动者增进服务技能和提高服务水平,对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社会总产品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社会总产品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的总和,虽然它也以价值形态存在,但它主要表现为实物形态,表现为社会财富。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分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根据马克思的这个观点,对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就不能不考虑各种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不能不考虑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权利。“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所有制决定的。”“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必然的、自然的形态。”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分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国有、社区或集体所有的部门和企业实行按劳分配是必然的,而且很有必要根据劳动、科技、管理、知识在社会财富形成中的作用和劳动者贡献的大小,提高科技劳动者、管理劳动者和知识劳动者的报酬。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所以分配方式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它成为一种“普照的光”,影响着其他所有制经济中的分配方式,其影响的大小随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情况而变动。承认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并不等于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参与价值创造。如果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是价值的源泉,并以此作为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那就回到了近两百年前的生产要素价值论,跌进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而否定剩余价值理论的陷阱。所以在涉及我国私营经济(广义上包括港澳台资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分配方式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分析。
我国的私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恢复和发展起来的。就其产生的途径来看,大体上有四种情况。一是以从事个体经营积累的资金为基础创建私营企业;二是亲友合伙或依靠港澳台和海外亲友的支持建立私营企业;三是在改革中,公有企业的管理者或职工出资购买原企业的产权使之转变为私营企业;四是港澳台、外资直接建立或出资购买产权的企业。就其所有者来看,多数是原来的农村干部、农民、企业职工,部分是下海经商办企业的国家干部和科技人员、海外归来的科技人员。就其经营管理和分配方式来看,多数经营者或企业主因为社会主流模式的影响,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给工人以略高于公有企业职工名义工资的待遇,交纳社会保障税,工人得病全力救治;在企业经营良好的年度,有的企业还给工人特别是其中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分红;不少企业主经常将经营所得利润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捐资办学,或修桥补路,或扶老恤孤;当党组织需要时,其中省的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还把自己的企业和财产投入集体事业当中,当上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带领群众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从以上情况来看,现代中国多数的私营企业,是在“普照的光”影响下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其分配方式,是受到按劳分配制度制约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工人尤其是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除了得到工资之外,还分享了部分剩余产品;私营企业主本身绝大多数同时也是管理劳动者、科技劳动者或知识劳动者,其收入包括其管理劳动、科技劳动、知识劳动的收入,创业和风险收入,生产资料、专利技术、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参与创造财富的回报;社会也通过私营企业纳税和对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捐献分享了部分剩余产品。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 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
(作者:中共佛山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