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确保国家法律准确实施

吴志强

      司法公正与国家安危、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息息相关,正如朱镕基同志所说:“司法公正,国脉所系”。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对加快我市依法治市的进程,建立文明法治环境,至关重要。
    一、我市公正司法情况的基本估价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各级人大的有力监督,各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公正司法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司法程序公正,司法质量较高,没有发生重大冤假错案,充分发挥了我国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在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1、公正司法的环境氛围逐步形成。近年来,我市积极实施依法治市战略,大力营造起公正司法的环境氛围。首先,加强了领导。逐步形成了“各级党委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发挥主导作用,一府两院发挥主体作用,政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依法治市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力保证了司法公正。其次,形成了共识。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逐步认识到,司法公正与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公平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市要加快现代化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弘扬社会正气,需要一个法治有序、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作保障,必须抓住依法行政、司法公正这个突出的和关键性的问题,更充分、更有力地发挥法律法规在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的关键性作用,全力造就一个社会文明法治的环境。第三,狠抓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在工作上把搞好司法公正作为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突破口,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作出部署;在经济上政府每年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建设,大大提高了整个司法机关的装备水平和办案效率;在办案上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减少人为干预因素,较好地保证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2、政法机关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一方面,政法干部学法的自觉性大大增强,逐步从过去“要你学”向“我要学”转变,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依法办案的意识大大增强,政法人员逐步改变了特权思想意识,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职业道德,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基本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开展办案工作。
    3、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制度和机制建设逐步完善。公安部门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对各自的执法情况负责,促进严格依法办案。法院深化审判改革,推行大立案体制,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构筑起一条保障司法公正的隔离带;推行中心法庭建制和“开庭执行”新方式,增加工作透明度,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和确保案件质量。检察院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和主办检察官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执法监督的落实。
    4、整体执法、司法水平逐步提高。各执法、司法主体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做到认定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实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确保了办案质量和审判的公正,没有出现大的冤假错案。据问卷调查显示,群众对我市政法部门的执法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都在九成以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的法治环境建设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前,司法公正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搞人情案,甚至为一些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干扰司法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执行;司法透明度还不够高,司法过程中权钱交易和滥用权力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执行难”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抗拒执法和不协助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的需要,又要防止超审限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判案的质量;对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出现了个别律师妨碍司法公正,与被告串通造假证以及唆摆群众上访闹事的问题。
    二、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
    当前影响司法公正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社会的现实因素;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人员素质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当前影响我市司法公正的因素最主要的还是队伍自身素质问题。一方面,业务素质不够高影响了办案质量。据调查,政法队伍里,甚至是一线的执法、审判人员,本科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不是很多,所占比例不是很大,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学历偏低,专业不对口,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而仅凭经验办案的情况,个别人员存在轻信口供,不注重证据,甚至出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问题。另一方面,思想政治素质不够高影响司法公正。个别司法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纪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造成司法不公正。
    2、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到位影响司法公正。近几年来,各级政法机关都着力抓了内部监督制度的建设,建立了相应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应该讲,政法机关内外监督机制以及相互之间的制约机制还是比较完善的,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督制约缺乏足够力度,实际监督及事后处理不到位。内部监督怕痛护短,处理问题过于宽松;相互监督怕影响彼此之间的关系,监督处于表面化;人大和上级机关的监督又不到位,监督措施不够具体,难以落到实处。
    3、立法滞后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影响司法公正。目前我国的立法仍然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加上司法解释政出多门,造成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例如,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单独的法律,尤其是侵权损害赔偿方面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与司法实践中刑事处罚标准存在较大差距,造成处理案件时出现失衡情况;劳动教养立法的滞后也造成了劳动教养案件存在定性及处理依据盲点过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案件参差不齐,办案单位难以操作,容易出现同一行为而处罚轻重不一的情况。
    4、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公正。现在按行政区域设置法院、派出所等执法、司法机构的做法,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地方司法公正。由于各级政法机关的人员编制、办案保障经费、福利待遇等都要靠当地政府解决,容易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受到地方的干预。这种情况在外地较为明显,我方执法部门到外地进行涉及当地经济利益的执法工作时,往往遇到较多的人为障碍,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和执行。
    5、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政法机关之间在立案、批捕、诉讼的一些问题上有时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在执行时或会出现不协调的现象。另一方面,政法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在处理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经济案时,有时沟通不够,容易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三、确保司法公正的思路和对策
    加快推进我市依法治市的步伐,建立文明法治环境,最根本的是解决好司法公正这个突出的和关键性的问题。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首要的问题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公正重要性的认识,把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作为确保司法公正的中心任务来抓,力争经过五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的司法公正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努力实现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公正、判决结果公平三大目标。为此,要采取如下对策:
    (一)努力建设一支公正执法的高素质司法队伍
    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关键在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搞好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把队伍的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1、治队先治“长”,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尤其选好配强一把手,选配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进班子。这次调查,再次证明领导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关键。哪个部门的班子强,哪个部门就能公正执法,工作就做得出色。否则就带不出一支能秉公执法、思想作风过硬的队伍,工作也难以开拓前进。因此,抓队伍首先要抓班子,治队要先治“长”。凡带“长”字(含书记)都要承担起带队伍的任务,这是做领导的基本功。为保证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能做好人的工作,就要选配德才兼备的干部进班子,尤其要选好第一把手,否则加强队伍建设还是一句空话。今后要把抓不抓队伍建设、会不会做人的工作,作为考评领导称不称职的条件之一,对不抓队伍建设致使队伍出现严重办案不公、办错案严重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给予“黄牌”警告或调整职务处理,促使各级政法机关的班子从维护稳定、保持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高度,自觉地、积极地抓队伍建设,做一名合格的领导。
    2、提高现有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身处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反腐败的前沿阵地,在频繁接触黑暗面中时刻面临腐蚀与反腐蚀、拉拢与反拉拢的复杂斗争,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思潮的影响和冲击,如果思想防线不扎牢,执法信念发生动摇,后果将是危及公正执法。因此,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公正执法的最根本因素。首先,要强化政治思想教育,用理论武器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从根本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必须讲政治,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才不会迷失方向,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理论学习显得尤其重要,如果理论上含糊不清,必然导致不能公正执法。当前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最重要的就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通过学习,将政法部门广大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大家都为“十五”计划的宏伟目标奋斗,心往一处想,歪风邪气就没有市场。其次,下大力气抓教育培训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广大执法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虽然不少人参加过多层次的短期培训,但参加相对集中的系统化培训并不多,致使相当部分干警的业务知识增长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新的法律条文理解不全面或不深透,直接影响到公正执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强化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是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按要求,各执法部门在今后两年内,要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比较系统的学习培训一次。培训要采取需要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方式,改变过去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任务式培训方法。对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自费再参加培训,考试仍不合格的就要调离或辞退。为此,今后执法部门要严把进人关,同时要疏通“出口”,一定要把不适应执法工作的人员调离执法部门,特别是对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人,必须依法查处,坚决清除出司法队伍,保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3、坚定不移地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过去的人事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种人事制度在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下已不适应执法队伍建设,因此要建设一支公正执法的高素质队伍,改革现行的干部制度势在必行。这次调查发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均实行单位副职和中层干部缺位的公开竞争,并通过任用前公示制和任免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真正实现了干部制度上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公安部门采用领导干部聘任制和民警聘任制(简称又聘制),检察机关推行聘任制,既精简了机关,充实了基层,又真正实行“能者上、庸者让、优者留、劣者汰”的优化组合用人制度,使一些政绩平平、工作拖拉和业务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感到有“危机感”,觉得“今年不好好干,明年就没得干”,形成你追我赶、平等竞争的良性循环局面,从而打破“铁板碗”,搬掉“铁交椅”,激活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推动执法工作的开拓前进。
    (二)实现靠人管人向靠制度管人的转变,用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手中都掌握有不同程度的权力,而且大量的执法行为是分散去执行实施的,因此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执法队伍来说尤为重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的特殊作用,有些是政治思想工作所不能取代的。改革开放以来,各执法部门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均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对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约束作用。市检察院和各市、区检察院,按照检察官应负的义务,先后建立办案、目标管理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工作量化和奖惩挂钩,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全市公安和法院、司法系统均实行岗位责任制、黄牌警告制度、干警警戒制度等,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执法干警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了公正执法工作的正常运作,可见,有一个好的制度并付之实施,对加强队伍建设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但是在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全市仍然存在着不平衡、不规范,有些制度难操作、不落实的情况。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充分发挥依靠制度管人的作用,要在全市执法机关实行“必设制度”的制度。所谓“必设制度”,是每个执法部门都必须制订一些能规范执法行为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制度,比如制订与政绩及经济挂钩的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报案回执(立案发给当事人意见卡)制等。用制度规范执法机关的“内部操作”,让群众知道去政法机关的窗口办事不用再找关系,变走人情关系为走法律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执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产生、蔓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一条还是司法监督的不到位。为保证政法部门正确行使国家司法权,避免导致腐败及执法不公,对于执法者的制约、监督就应成为重中之重。强化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系统内监督,更应该包括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大监督等系统外监督(由于不存在利益上的连带关系,这种监督往往更为有力有效)。政法机关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自律和他律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纪和司法不公问题的发生。
    完善自律机制即加强系统内部监督,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坚持“两公开一监督”。为实行阳光作业,增加执法透明度,可采取从社会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定期征询群众意见等办法,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大警务、检务、审判和狱务公开的力度。各执法机关凡依法能够公开的事项全部向群众公开,公开执法的办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有关业务工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查询。各执法部门要建立起较完备的信息中心,通过将主要业务上互联网的方式,方便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查询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对执法工作的投诉等。三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立案监督权。针对群众把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久侦不结等现象视为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并对之深恶痛绝的现象。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检察机关为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全面地、完整地理解立案监督权、既要对该立不立的案件实施监督,也要对不该立而立的案件实施监督。为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或捕而不获,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的案件要实行全程跟踪回访。不仅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且对立案后的侦查情况也要及时跟踪监督;对已侦结的案件,批捕部门要继续跟踪工作,争取起诉部门及审判机关优先办理,以便给社会一个满意的结果。
    完善他律机制即加强系统外监督,一是主动接受党的监督。凡重大问题、事件、案件的发生,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取得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的同时,要主动接受党的监督。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大的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法定的权威性、权力制约的有效性。要建立和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制度: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人大交办的事件,主动协助人大搞好监督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和评议;认真做好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办理工作。凡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两院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专人办理。三是认真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舆论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就是对人们道德行为的一种制约和规范,其抑恶扬善作用也是公正执法不可缺少的力量。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积极开展执法宣传工作,以赢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所曝光的不公正执法行为,要认真对待及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回答。
    (四)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探索新型执法体系
    要确保公正执法,必须转变观念,改革现行执法方式中一些过时的东西,创造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执法体系。如公安机关推行“三警合一”的警务机制改革,既有效解决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又增强警种之间执法的透明度;法院系统实行“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保公正”的改革思路,有效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检察院系统为更好地加强法律监督而进行检察改革,既增强检察权行使过程中的独立性,又注意权力行使的法定性,树立起法律监督的权威。为确保司法人员道德品行的持续,保证高素质执法队伍,当前要加快几方面的改革:首先要统一资格考试制度,解决“进口”统一、资格统一的问题,杜绝“关系兵”、“条子兵”进入政法机关。其次是要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解决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解决培训进修标准、业务素质不统一的问题。再次是建立、健全和规范司法官及律师的素质保持制度,包括司法官品行规范、法官资格审查、检察官资格审查、律师资格审查等制度。
    (五)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司法公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是维系社会正义的重要关口。公正司法不仅需要司法、执法机关的努力,而且需要党和政府的支持,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目前执法环境还不够理想,地方保护主义仍不同程度存在,公安、检察、法院的办案工作还受到不少干扰和阻力,公正执法仍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各级党委首先必须加强和改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从政治上、组织上、环境上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条件,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做公正执法的坚强后盾。其次,对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尺度,既要支持又不能包办,即既要放手让政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办案,又不能限制、干预过多,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干涉政法机关的办案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生活待遇和改善执法条件。执法工作非常复杂,执法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面临生与死、腐蚀与反腐蚀两种挑战,为保证司法队伍廉洁,增强队伍凝聚力,各级党委要在目前国家还不可能大量增编警力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地方编制,着重解决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要考虑制定和实行司法官薪俸高于一般公务员的政策。各级人大在审议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报告时,要细化政法部门的经费审议,保障政法部门的办案经费,为公正执法创造良好条件。随着科技发展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政法部门的科技建设。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科技强警所需的投入,提高执法现代化水平,减少人为造成的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
(作者:中共佛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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