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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行政壁垒 实现广佛一体化制度创新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柳立子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性地域分工的深化,全球城市化、城市全球化成为现代全球城市体系演化的一个基本特征。为了能够在这个全球性的城市体系中占据更多的发展先机和获得更高的地位,城市、区域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而绝大多数城市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提高竞争力,就选择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道路。

    广佛一体化意义重大
    作为我国三大城市连绵带之一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也是是我国经济发达和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广州在珠三角的龙头地位由历史形成,而佛山与广州地域相联,从佛山的大部分地方到广州的中心地带都在一小时车程之内,广佛两市人民相互异地工作、购物、消费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广佛两市总面积占全省总面积6.3%,占珠三角的26.8%,总人口占全省的20.2%,占珠三角37.5%。如果把广州和佛山放在一起来考虑,其地位和作用非常突出,面积超过上海,G DP超过北京,在人口上均超过以上两个城市。由此广佛一体化有着非常的意义。
    1、有利于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
    广州、佛山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区域中的重要城市,对资金、高新技术、高素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从而成为国内人口、资金、技术、商品和经济活动高度密集的地区。广佛一体化将促进区域内经济要素进一步更大规模流动和融合,资本、技术、人才形成更有效的组合,进一步降低要素跨区域流动的交易成本,使得该区域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经济要素增值中心,为该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巨大拉伸力和推动力。
    2、有利于规模经济加速增长和效益凸现。
    广佛经济圈已经初步形成了产业群落、企业群落与市场群落之间相依相伴、相辅相成的内在共生关系。但这种产业群落、企业群落和市场群落的共生集合体的规模与广佛经济圈作为珠三角核心区域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称。同时广佛两地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布局特点与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广佛经济一体化可以促进产业、企业、市场从分散发展向合理集聚转变,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以此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进而提高区域发展的整体效益。
    3、有利于制度创新的动力激发和示范带动。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广州、佛山两个城市的发展对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过很强的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这不仅体现在其经济发展的贡献上,在制度创新方面的贡献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更具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初步冲破并必将进一步冲破行政区划的束缚,使各项要素按照效益、效能的原则合理集聚。要顺应这种趋势,必然要超越行政区划,寻找协作性竞争的方法和途径,这就要求能在这方面有积极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贡献。如果广佛两地再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之先河,那么她将可能再次带动珠三角的经济再创奇迹,珠三角可能继续充当火车头带动整个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进程。如此,它所带动的就不仅是中国经济,更重要的是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对中国现代化的全面发展发挥重要的战略意义。
    4、有利于整体环境整治改善和优化提升。
    由于行政区划的局限,邻近城市普遍存在结构趋同、重复建设、相互污染、浪费资源等现象。广佛两个城市作为全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最高区域之一,长期的自发式发展,使得地区内城镇空间、产业发展、资源利用、区域性设施布局等缺乏必要的协调和整合。粗放的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较大地浪费了资源和资本;不尽合理的空间和产业布局,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综合效益,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现代服务功能因达不到集聚规模而发展滞缓,产业升级动力不足。广佛一体化则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政府将更加注重从区域角度加强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更好地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城镇的发展与扩张、产业与人口的布局的引导和调控、空间资源保护与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使广佛经济圈将在更大区域范围内产生辐射带动力,进一步提升广佛经济圈参与全球分工时的整体竞争力。

    行政壁垒是广佛一体化的关键性障碍
    在我国既有的体制格局下,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增长、提供公共产品、引导体制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提升人民生活等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地方政府在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必然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冲动。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使行政区划成为阻隔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阻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而行政区内经济的发展往往以阻碍区域发展为代价。广州、佛山两个城市的经济一体化,政府间共识已久,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已有合作成果,但这种合作仍没有形成经济融合的内在驱动机制,广佛两地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按照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实际需要来展开,行政壁垒仍表现得较为突出。
    1、各级政府各自为政。
    我国地域辽阔,为了顾及各地的不同实际情况,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不能太细,而往往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各级政府在改革开放后又被赋予了相当的经济建设权限。由此,一方面,不同地市、不同部门基本都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不同的政策规章、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执行办法;另一方面,本因经济关系引发也可用经济方式解决的问题往往不按经济规律而常常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基本是各自埋头搞建设,各自为政搞经济。
    2、要素区域内流动不顺畅。
    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是企业,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是企业放手经营发展的前提,所以企业在区域合作中有效动作的制度保证就是必须有完善的市场机制。但广佛两地范围内的要素市场仍是条块分割的,产权交易市场、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往往根据行政区划的级别和范围进行对应设置,其服务的对象和范围从设立之日起基本明确,超出范围服务较为困难,致使人才、物资、资金、技术、信息等在区域内的流动不够顺畅。
    3、市场交易成本高昂。
    虽然广佛两地地域紧连,又同隶属于一个大的行政辖区,市场发育的程度和要素市场的某些运作规则地区差异应该说并不算大,但当企业进行跨地区投资时,其运作方式、规则要与当地实现对接却并不容易。由此,一方面过度地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运作成本,另一方面还可能让投资者预期的利益完全丧失,预期的目标根本无法完成,从而加大了投资者发展的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就极大地影响了其跨地区发展的积极性和成效性。 

    制度创新是消除行政壁垒的最佳方法
    为了推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一体发展,打破区域内的行政壁垒,不少人提出要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协调管理组织。有的建议成立制度性的协调组织机构,即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的具有某种政治权威的组织,授权于中央政府而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协调;有的则主张建立非制度性的协凋组织机构,即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通过倡导方式成立的松散性的协调协商组织。前一种观点实际是主张以克服地方自主多元发展所产生割据为取向的中央集权的发展,这种跨区划机构的成立就意味着与地方政府重新分配权利,其结果要么是导致地方自主性的丧失,从而使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创新丧失必要的活力,要么是跨区划机构的形同虚设,其协调功能发挥不力。而无论哪种情况,必然增加管理对象的行政成本,与中央一直努力推行的“减政放权”肯定是背道而驰的。第二种形式则在相当程度上难以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或者某些方面还得借助于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威来推进合作协调组织的工作。这样,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实际上也难以承担起真正的协调职能。客观上,中国各地设立的各种高层会议已构成区域合作协调组织的一部分,但大多还流于形式,其机制发育还不完善,难以有实效地推进区域合作的规范化发展。
    长江三角洲地区15个城市,分别属于上海、江苏、浙江三个省级行政区划,改革开放以来对建立这一地区区域合作与协调的体制和机制曾经有过多种尝试。1983年,国务院成立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水利治理、产业发展等进行了规划和协调,还成立了区域性的金融组织等机构。但终因各地都不同程度地运用计划手段为本地争取项目投资而不是通过经济合作来谋求本地的发展,规划办提出的项目无法落实而偏离了原定目标,规划办遂于1989年撤销。沪宁、沪杭高速公路就由规划办最早提出、并得到交通部的支持,但直到规划办撤销将近十年后的90年代后期才建成。 1992年,上海又牵头成立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经协委(办)主任联席会议,以后又成立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协调会,先是每两年、以后又定为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各城市相关副市长、经协(办)主任出席会议。虽然这种组织形式对地区间某些合作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权威性较弱,在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性进展方面成效并不明显。
    由此我们必须走协调机制的形态性变革的道路,其核心精神就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确立区域的发展形态,并围绕着这种发展形态的要求进行制度再建。这种选择,不但能从根本上冲破行政壁垒,而且能够比较到位地建立起新的区域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运作规则。这种发展,既有利于整个区域在促进经济与社会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统一规划与部署,也有利于城市自身因地制宜地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而这两方面的益处,是推动广佛经济圈经济与社会全面走向一体化的重要基础与动力。在这个过程中,区域一体化所形成的不仅是整合效应,而且是制度效应,因为,所有形式的区域一体化最终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来平衡、来保障。这种制度转型与积累,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现代制度成长的重要基础。
    从发达国家已建成的国际认可的五大城市带的经验看,区域规划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在于制度保障。有了制度的保障,便可以消除行政障碍和行政壁垒,真正实现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市场、科技人才流动、产业密切合作以及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共建,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升级。然而在目前我国尚无“区域规划法”的情况下,广佛两地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以后才发展经济一体化显然不实际。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签署给我们提供了启示。广州和佛山两市完全可以就权限范围之内有利于促进广佛经济一体化、双方有必要统一部署的事项进行协商,在达成共识后签署广佛经济一体化安排协议,并对全社会公布。广州、佛山的各级政府则在达成的协议框架内对自己原有的不符合协议精神的政策和作法进行修正和调整。随着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地扩大和充实安排内容,从而不断地将广佛一体化推向成熟。这种制度安排的最大特点有三个:一是保持现有行政区划架构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稳定,保持两地政府对城市经济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自主权;二是最大限度地体现两个城市的自身利益,最大限度协调城市发展过程中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矛盾;三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两个城市进行区域经济发展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从构建广佛经济圈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态着眼落实协议确定的内容。一旦这个制度安排运作良好,作为珠江三角洲的两个重要城市的示范带动效应会很快得以发挥,珠三角其他城市如果认可制度安排的内容,可以直接参加进来,从而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围拓展至珠江三角洲、全广东省甚至更大的范围。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这种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规划协调方面
    广佛两地的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都应符合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空间发展战略、原则和管治协调要求。所有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工程规划都要遵循协调市际利益、发挥整体优势、壮大综合竞争力、加快发展的原则,贯彻促进集约发展、鼓励多元投入、避免重复建设、提倡公平竞争的思路。美国学者芒福德在阐述其区域整体发展理念时指出:“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最好由广州和佛山一起编制区域规划,明确广佛整体区域的功能分区、产业局部,确定跨区划的商业设施、住宅区、旅游观光区、工业区等重大项目的选址等问题,同时确定该区域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区域内的各类规划都应严格遵守该规划,并明确违反广佛整体规划的按照《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还要规定协调机制和批准权限、期限,所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适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等等。
    2、市场一体化方面
    统一市场建设,规范市场运作,形成统一开放、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繁荣活跃的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实现两城市间的相互开放,在协同的基础上,统一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消除条块分割的市场壁垒,确保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格局;统一规范政企关系,统一规范市场退出行为,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淘汰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征地、税收、贷款等方面逐步实行统一政策,共同支持培育区域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生产要素市场。
    构筑多元化投融资体系,规范和完善区域内横向融资网络,扩大资金来源和渠道,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扩大资金拆借和外汇调剂业务。各商业银行间要逐步实现自由的存贷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以及免手续费的当日电子支付异地转帐。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为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构建立体的、活跃的金融证券市场。
积极培育和完善以中心城区为依托,以大型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和区域市场为龙头,众多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城乡连接、辐射珠江三角洲乃至全国的商品市场网络体系。联合区内大型商贸企业,组建跨地区的集总销、总代理和展示、批发、零售为一体的综合商贸集团,推进商贸流通的一体化,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物流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新机制,培育完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人才市场。建立区域内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畅通就业渠道,形成区域统一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交流,相互培养和输送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实现高层次人才资源的共享。
    扩大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范围,统一交易规定,逐步形成一体化的区域性市场。支持优质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发展成跨地区的产权交易中介服务。通过培育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实现产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支持跨区域资产重组,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产业发展方面
    制定更加积极的产业政策,鼓励高技术、高管理、高增值企业健康成长;吸引国内外高技术、高管理、高增值企业来都市圈落户;坚持不懈地培育具有区域乃至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加快都市圈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和竞争力的快速提升。充分强调就业优先;引导和调节新增投资,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强化地区的支柱产业,联合培育战略产业;紧紧抓住全球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新兴产业的合资合作方面实现较大的突破。
    4、基础设施方面
    进一步强化在区际交通、通信、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与协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建设,综合利用,实现跨行政区化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和规模经济效益。共同制定和执行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重大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等安排,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共享性和流域性问题,明确市场运作所需的各项配套政策、价格水平与服务质量。建立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采取各种措施,吸引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尤其要为民间投资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间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向民间投资开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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